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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风险“软着陆”:陈成有律师精准辩护,虚开发票案成功争取不起诉

发布者:陈成有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12日 12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A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2019年12月,A为维持公司经营,通过非正规渠道以8000元购买面额为6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其列入公司成本,用于冲抵企业所得税6万元。2021年12月,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并作出处理:追缴税款6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行政罚款5万元。B公司随后补缴全部款项。2022年9月,A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经过


陈成有律师介入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全面核实案情,确立辩护方向

陈成有律师细致审阅案卷材料,确认涉案发票为"普通发票",税额较低,且公司已及时补缴全部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未造成国家税收实际损失。在此基础上,确立"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思路。

2.积极沟通,推动认罪认罚

陈成有律师与A及公司充分沟通,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引导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向检察机关全面如实供述事实,表达真诚悔罪态度。

3.重点突出企业合规整改与社会危害性修复律师向检察机关着重强调:

。案发后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及行政罚款,税收损失已完全弥补;

A及公司均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行为系为维持经营,不同于以牟利或骗取税款为目的的恶性虚开;。公司经营正常,员工就业稳定,若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引发企业停摆、员工失业等社会负面效应。
4.精准援引法律依据,提出不起诉建议

结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论证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为A及B公司虽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补缴全部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已获修复,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A及B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律师工作亮点

.准确定性,策略清晰:迅速厘清案件属"普通发票"且税额较小的性质,锁定"情节轻微"的辩护主线。

。全程推动认罪认罚:通过有效沟通,促使当事人积极配合,为从宽处理奠定程序基础。

着眼社会效果与司法善意:将企业正常经营、员工稳定就业等因素纳入辩护考量,契合检察机关当前"少捕慎诉慎押"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政策。

.法律适用精准:紧扣"犯罪情节轻微"与"不需要判处刑罚"两个要件,援引法律得当,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单位和单位负责人涉嫌虚开发票罪,陈成有律师介入辩护后帮助协议进行合规管理,向检察院提供企业合规整改报告,并顺利通过不起诉听证会,最终检察院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均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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