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成有律师 08:00-22:00
陈成有律师
专业、高效、勤勉、尽责,力争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18087850182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必知!债权可以依法继承,你的合法权益需重视

发布者:陈成有律师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27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A某B某系夫妻关系,C某为其独生女。D某E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D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B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1.5%。B某依约向D某提供了借款。2018年,B某因病去世,C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了该债权。后经协商,A某成为新的债权人,D某E某承诺向A某偿还剩余债务。

案件经过

2015年,D某B某出具借条,借款20万元。自2015年5月起至2016年7月,D某每月向B某归还3000元,2016年8月起每月归还1000元。2016年8月1日和8月30日,D某分别归还5万元本金,此后又陆续归还部分款项。截至2024年,D某E某尚欠A某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A某C某多次催促D某E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但二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债务。A某C某遂于2024年向云南省昆明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D某E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17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争议焦点

1、借款利息是否应当支付D某E某辩称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因此不应支付利息,认为其归还的款项均为本金。

2、已归还款项的性质双方对于D某已归还款项是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争议。

3、E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E某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其在借条上备注确认债务,是否构成共同债务存在争议。

诉讼过程

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A某C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有律师、肖顺律师,被告D某E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林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了借条、银行流水、公证文书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及债权继承的合法性。被告提交了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已归还款项的金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D某B某之间的借款关系真实有效,且根据D某的还款记录及E某的备注,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利息约定。法院结合双方的陈述及证据,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进行了详细审查。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D某B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A某C某作为B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主张债权。根据D某的还款记录及E某的备注,可以认定双方在2016年7月前约定月利息为3000元,2016年8月后约定月利息为1000元。因此,法院判决D某E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A某C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17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被告承担。

案件意义

1、明确民间借贷利息约定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法院结合还款记录及当事人的备注,认定了双方存在利息约定,为类似案件中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提供了裁判思路。

2、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本案确认了继承人对债权的合法继承权,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性。

3、强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E某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其通过备注确认债务的行为,被认定为有共同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4、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陈成有律师 已认证
  • 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
    • 18087850182
    • 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22次 (优于94.9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7次 (优于93.1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1565分 (优于99.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7篇 (优于97.51%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成有律师IP属地:云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3825 昨日访问量:9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