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一:法条中明确写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那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否侵害的是双重法益?
笔者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一定是双重法益,侵害的第一重法益是不特定的公民的财产权,侵害的第二重法益是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就像刑法中取得型财产犯罪中的抢劫罪,法条中明确说明了需要压制被害人,那么抢劫罪也一定侵害的是双重法益,第一是公民的人身权益,第二是公民的财产权益。
理由一:法条上明确写明的“骗取财物”,那么问题来了骗取谁的财物?只能是参与传销的底层人员的财物,这些底层的被剥削的人就是传销案中的被害人。所以笔者认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应当叫“组织领导传销诈骗罪”更为适宜。如果一个案子看起来很像传销组织,但本案中没有被害人存在,那么本案多数应该属于“团队计酬”式的传销组织。团队计酬式的传销组织确实属于传销行为,但属于传销行为不一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前者是行政处罚,是工商局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涉及刑事犯罪。而后者才是刑法上要处罚的犯罪行为。实务中法院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关于团队计酬,后文中会详细说明。
理由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放在了刑法224条之一,而刑法第224条就是合同诈骗罪。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列在合同诈骗罪(224条)之中说明立法者是支持“骗取财物是此罪的核心内容”。
问题二: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一定是构成刑法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么?
笔者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为三种形式:1、拉人头: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这种方式构成犯罪。2、缴纳入门费用: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这种方式构成犯罪。3、团队计酬: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这种方式也构成犯罪。
这里详细说一下第三种“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团队计酬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上文所述,这种情况构成犯罪。第二种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这种情况不构成刑事犯罪,应由工商局处以行政处罚。
理由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五条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说明。
理由二: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中一般都是存在退货机制的,这种形式的传销活动,没有被害人存在。上文中也说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核心应为“骗取财物”,那么如果一个传销活动中没有被害人的话,何谈“骗取财物”?
以上是笔者的观点,欢迎各方人士一起探讨。
王嘉铄律师
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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