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老孟于2014年5月5日向小吴借款100,000元,约定2个月归还;2014年6月8日,老孟又向小吴借款20,000元,约定2个星期还清;2014年8月15日,老孟第三次向小吴借款30,000元。老孟共向小吴借款150,000元,但之后老孟仅陆续归还小吴借款18,000元,尚欠132,000元至今未还。故小吴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老孟归还借款132,000元并偿付自起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后法院判决支持小吴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中,我方为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共提交了借条原件3份、还款计划原件1份作为证据,直接证明了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老孟应当向原告小吴归还借款并偿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律师建议:
首先,出借人在借款时最好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非“欠条”),并且在借条中明确出借日期、归还日期、利息计算方式、借款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其次,出借人给借款人交付款项时最好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用以证明借款的交付。最后,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还款而被拒绝时,请及时通过诉讼主张个人权益,以免诉讼时效届满。
张红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