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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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享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乡窝人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红霞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984人看过 举报

2019-02-19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A公司向B公司出售并负责安装一套冷库设备,总价270,000元,合同签订一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生产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冷库保温板进场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安装调试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调试满一年后支付5%;逾期不支付的,需承担未付款0.2%每天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时交付了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工程于2014年10月20日由B公司验收合格。B公司总计支付了183,340元款项。

      2015年5月29日,双方签订《冷库工程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并负责安装、调试冷库设备,合同总价42,000元,合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支付30%,生产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冷库保温板进场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安装调试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逾期不支付,需承担未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时交付了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工程于2015年7月3日由B公司验收合格。B公司未支付款项。A公司故诉至法院。


案件点评: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冷库合同》及《冷库工程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冷库设备并安装调试好冷库工程,故被告应该按约支付相应的款项,逾期不付款的,还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应当注意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1、合同主体准确、程序完善、资料必须齐全;2、内容清晰、完整、前后连贯;3、违约责任约定要合法、解决争议方式要写清。

张红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硕士毕业,现执业于上海德禾翰通(宁波)律师事务所。法律基础扎实,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4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上海德禾翰通(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47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