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A公司向B公司出售并负责安装一套冷库设备,总价270,000元,合同签订一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生产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冷库保温板进场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安装调试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调试满一年后支付5%;逾期不支付的,需承担未付款0.2%每天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时交付了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工程于2014年10月20日由B公司验收合格。B公司总计支付了183,340元款项。
2015年5月29日,双方签订《冷库工程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并负责安装、调试冷库设备,合同总价42,000元,合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支付30%,生产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冷库保温板进场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安装调试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逾期不支付,需承担未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时交付了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工程于2015年7月3日由B公司验收合格。B公司未支付款项。A公司故诉至法院。
案件点评: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冷库合同》及《冷库工程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冷库设备并安装调试好冷库工程,故被告应该按约支付相应的款项,逾期不付款的,还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应当注意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1、合同主体准确、程序完善、资料必须齐全;2、内容清晰、完整、前后连贯;3、违约责任约定要合法、解决争议方式要写清。
张红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