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XX,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XX,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上述俩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
上述俩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X,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光XX、宋XX因与被上诉人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30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光XX、宋XX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光XX、宋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