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建林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7日 5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1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公司(原名: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博高建筑工程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江XX。
上诉人西安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XX公司、宜昌博高建筑工程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8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致案件事实尚须重新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83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72元(西安XX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罗 怡
审 判 员 孙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薛XX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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