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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湖南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胡建林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7日 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民终7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XX,男,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XXXX3761848B。

法定代表人:董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公司律师。

原审第三人:周XX,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上诉人柳XX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XX公司、原审第三人周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12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柳XX以其将先与原审第三人周XX进行合伙结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128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柳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6,493.00元,减半收取48,246.5元,由柳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493.00元,减半收取48,246.50元,由柳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霁

审 判 员  胡铁霞

审 判 员  周四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乔宝全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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