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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岳胜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5日 15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情经过:2013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水电地暖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公司位于呼和浩特玉泉区地暖的安装施工事宜,合同约定了施工面积、单价、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具体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施工保证金80000元,后原告按照合同进行施工,由于被告公司内部发生变故,致使原告未能全部完成承揽事宜,经与被告施工负责人万瑞结算已施工费用问题,万瑞向原告出具协议,明确了尚欠原告施工款30万元及保证金8万元的事实,并约定30万元的施工款按照利息3分计算的条款;多年来原告一直向被告及其万瑞追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的项目负责人万*持有合同专用章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水电地暖承包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原告向被告缴纳保证金8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施工,工程因被告未按约付工程款而停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协议书,具有对原告已完工部分进行结算的性质,确定了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300000元,并收取原告保证金80000元的事实的存在。


  根据的规定,应确定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水电地暖承包合同》无效,故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拖欠工程价款300000元的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水电地暖承包合同》无效,被告因该合同取得保证金80000元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协议书后,没有进行最终结算,且未履行工程款300000的承诺,存有过错,应当赔偿以工程价款300000元为本金的银行利息的给付责任。为此,对原告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俱乐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梁**工程价款30万元及银行利息。

  二、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俱乐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梁**质量保证金80000元。

岳胜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执业经验丰富,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处理过大量复杂的诉讼及非诉案件,能够针对当事人的需求制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120********8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