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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XX公司诉四子王旗乌兰花镇XXX制作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岳胜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1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乌兰察布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子王旗乌兰花镇XXX制作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内0929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乌兰察布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X,被上诉人四子王旗乌兰花镇XXX制作部的经营人任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乌兰察布市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在涉案活动中只负责整体策划这一环节,至于活动的具体事宜是由四子王旗就业局负责实施,故被上诉人应向四子王旗就业局主张其权益。(二)本案中,赵X虽是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对于赵X是否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承揽关系,上诉人公司并不知情。(三)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单系其自行制作,并没有监督方或雇用方的盖单或签字。(四)四子王旗就业局与本案所涉争议存在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明及会演费用,有转嫁责任嫌疑,相关证据也缺乏严谨性和规范性。(五)关于赵X的证明,就内容而言只能证明本案所涉费用是四子王旗就业局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与上诉人无关。
四子王旗乌兰花镇XXX制作部辩称,(一)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活动系由上诉人承办,具体的事项也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揽制作的。(二)本案赵X的行为是代表上诉人进行的履行职务行为,该行为的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三)被上诉人提供的结算清单中的内容、数量与四子王旗就业局的会演费用内容完全一致,被上诉人主张的费用具有事实依据。
四子王旗乌兰花镇XXX制作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99431元及利息3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度乌兰察布市首届神州杯民族文化用品创业技能展示会活动由乌兰察布市政府等八家企事业单位主办,由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四子王旗旗委宣传部、旗人社局、旗财政局、旗就业局、旗文广局、旗民族局、旗民族局、旗商务局、旗旅游局及被告乌兰察布市XX公司承办。被告乌兰察布市XX公司是此次活动的承办单位之一,具体负责策划活动的整体运行及整个活动的流程,出资方为上级拨款,由四子王旗劳动就业服务局依据“决算表”进行支付。赵X是乌兰察布市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活动期间被告乌兰察布市XX公司雇佣原告四子王旗XXX制作部制作此次活动的一切宣传广告。原告的全部广告制作费用为129431元,2016年2月5日被告付款30000元,现还欠99431元。四子王旗劳动就业服务局已支付被告乌兰察布市XX公司策划费用XXX元,其中包括原告的广告制作费用。一审法院认为,赵X于2017年1月11日向原告出具的一份证明内容为:由于旗就业局未能给乌兰察布市首届“神州杯”民族文化用品创业技能展示会的全部费用结算,此活动广告由XXX制作产生的费用由XXX直接向就业局结算。赵X在证明上签名捺印并注明XX公司。赵X作为被告乌兰察布市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乌兰察布市XX公司,赵X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一份XXX制作部结算清单与四子王旗就业局提供的乌兰察布市首届“神州杯”民族文化用品创业技能展示会暨第二届乌兰牧骑汇演费用决算书的工程量一致,能够证明原告全部广告费用为129431元。四子王旗劳动就业局于2018年8月30日出具一份证明,证明旗就业局已支付被告乌兰察布市XX公司策划费用XXX元,包括XXX的广告制作费用,故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广告制作费用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943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3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乌兰察布市XX公司给付原告四子王旗XXX制作部欠款99430元。案件受理费2888元,由被告承担2288元,由原告承担600元。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四子王旗就业局提供的乌兰察布市首届“神州杯”民族文化用品创业技能展示会暨第二届乌兰牧骑汇演费用决算书,加盖有乌兰察布市XX公司印章,该决算书中包括四子王旗乌兰花镇XXX制作部在该项目中的相关广告制作费用,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形成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四子王旗乌兰花镇XXX制作部有权向合同相对方主张相应的权利。至于乌兰察布市XX公司与四子王旗就业局就该项目费用是否结算完毕,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当事人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乌兰察布市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8元,由上诉人乌兰察布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岳胜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执业经验丰富,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处理过大量复杂的诉讼及非诉案件,能够针对当事人的需求制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120********8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