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胜律师
岳胜律师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牛XX与王XX、牛XX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岳胜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1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牛XX因与被申请人王XX及一审被告牛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9民终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XX申请再审称,牛XX在结算单上签字并未得到牛XX的授权,对牛XX不具有约束力,且不应当以双方签订的简单票据作为结算的凭据。综上,牛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以结算单作为牛XX和王XX个人合伙结算的凭据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XX与牛XX于2017年签订《耕地合作经营协议书》,于2018年7月1日进行合伙清算并出具结算单,虽然牛XX的签名由其儿子牛XX代签,但牛XX与牛XX系父子关系,牛XX一审时亦称因牛XX不识字其代签,且签字时牛XX也在现场,并未对此提出异议,王XX完全有理由相信牛XX代牛XX签字的行为系牛XX的真实意思表示,牛XX具有代理权,虽然牛XX不认可牛XX的代理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牛XX的代理行为有效,该结算单对王XX和牛XX具有约束力。结算单明确载明了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情况,双方在签订的《耕地合作经营协议书》中也约定了亏损共同承担,现牛XX主张该结算单系简单明细表不作为结算依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依据结算单作出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牛XX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牛XX的再审申请。

岳胜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执业经验丰富,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处理过大量复杂的诉讼及非诉案件,能够针对当事人的需求制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120********8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