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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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冯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国强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X,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冯XX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双方之间是共同投资关系,不是借贷关系。
冯XX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张XX支付原告欠款4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30日原告冯XX将4万元现金借给被告张XX。张XX为此出具收到条。自2016年6月开始,原告多次打电话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收到条及手机短信记录、光盘录音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原告借给被告现金4万元,并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的事实。被告张XX称没有收到冯XX钱,其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另因原告提交的收到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决: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XX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9日起至该借款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冯XX承认在2016年期间张XX通过别人的银行卡,微信转账已偿还4800元,仍欠35200元未还,当庭出示微信转账记录。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主张4800元不能证明是向冯XX还款,但对其主张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冯XX将4万元现金借给张XX,张XX给冯XX出具了收到条。冯XX提交的与张XX之间手机短信记录、光盘录音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冯XX借给张XX4万元的事实,手机短信记录中显示冯XX多次向张XX催要借款,冯XX自始没有否认借款的事实,只是以种种言词一再推托。冯XX承认张XX已经偿还其4800元,剩余的35200元张XX应偿还给冯XX。张XX主张与冯XX等人之间的共同投资问题与本案无关,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张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冯XX承认张XX已经偿还其4800元,剩余的35200元张XX应偿还给冯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
二、变更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为: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冯XX借款本金35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9日起至该借款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上述给付义务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国强,专职刑事辩护律师,郑州大学法律系毕业,西南财经金融监管学士,《中国法治报》特约撰稿人,《律师热线》援助嘉宾!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035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