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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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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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

发布者:张亚芝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3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根据李XX和马XX二审庭审中陈述可知,马XX找到李XX去工地干活,负责安排干活内容,给李XX记工,发给李XX工资,李XX和马XX之间成立劳务关系。李XX与马XX之间成立劳务关系,马XX有义务为李XX提供安全的劳务环境,李XX受伤后有权要求马XX对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李XX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权衡选择是否要求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其在本案中不要求发包方赔偿是其诉讼权利的自由行使,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应主动追加发包方为被告,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关于李XX对于自己的损失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李XX在涉案工程中进行施工作业时因活动架子断裂导致其跌落地面受伤,该事件并非因李XX不注意施工安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亦非李XX所能预料。李XX对事故的发生无故意或过失,故李XX对于自己的损失不具有过错,一审法院认定李XX不应当承担责任并无不当。马XX关于涉案活动架子是案外人所有,所致损害应由案外人承担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向相关人员主张。

2、李XX经常在马XX承包的工程中从事瓦工作业。坐落于某汤泉洗浴中心的装修、装饰工程是某汤泉洗浴中心发包给案外人以某装饰公司的名义承包的,后案外人又将其中部分装饰工程分包给马XX进行施工作业。此间,李XX经马XX召集并在其承包的工程中从事瓦工作业。2017年10月22日上午10时左右,李XX与其工友在活动架子上施工作业时,因活动架子挂钩断裂,导致李XX与其工友跌落地面摔伤。后被送往中铁二局第二医院,经检查诊断为:1.左跟骨粉碎性骨折。2.左足部软组织挫伤。在该院行“左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23天,支付医疗费22350.28元,于2017年11月14日出院。出院医嘱:1.继续休息治疗3个月,预防感染。2.继续患肢石膏外固定,预防下肢静脉血栓形成。3.定期复查,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后期费用约需8000元。此间,马XX已支付医疗费18000元,其余损失未付,后双方因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XX遂于2017年11月15日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77142.28元。

3、1.上诉人在一审中放弃申请追加邳州市某洗浴中心作为被告,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2.李XX是在受雇于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劳务服务的过程中受伤,上诉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李XX的损失承担责任。上诉人与其上手的转包、分包关系与李XX无关。3.李XX是因脚手架挂钩断裂导致身体受伤,脚手架突然断裂属意外事件,李XX对该事故的发生不具任何过错,李XX不应分担事故损失。


张亚芝律师,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高新区巾帼文明标兵.现执业于山东圣义(青岛)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圣义(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3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