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亚芝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3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XX向天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X偿还借款30000元;2.判令王X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3.案件受理费由王X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9日,王X向刘XX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5年6月9日前偿还,逾期一天按照借款额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刘XX多次催要,王X一直未偿还借款。现刘XX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王X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刘XX提交的借条及收据的证据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王X未提出异议,天桥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天桥区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天桥区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5月9日,王X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款人王X因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经自愿与出借人协商,由出借人为借款人提供现金(小写)30000元,大写叁万元,借款人保证在2015年6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逾期一天按照借款额的百分之二作为违约金支付”。同日,在该借条下方处,王X出具收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王X(借款后,其通过现金形式向王X给付了借款30000元。自借款后至法庭调查结束时止,王X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天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XX要求王X偿还借款30000元,并提交了借条及收据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予以证实。本案系小额借款,刘XX自述借条出具当日其以现金形式给付了借款,此种借贷给付方式符合公民间小额借款的交易习惯,且王X出具收据证实其收到了借款。王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出具借条及收条的法律后果应是明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天桥区人民法院对刘XX、王X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刘XX要求王X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天桥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刘XX要求王X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王X向刘XX出具的借条中载明“借款人保证在2015年6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逾期一天按照借款额的百分之二作为违约金支付”,因违约金约定过高,庭审中刘XX自愿将该违约金调整为按月利率2%支付,故刘XX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及计算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刘XX借款本金30000元;
二、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XX逾期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王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