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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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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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张亚芝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3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XX向天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X偿还借款30000元;2.判令王X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6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3.案件受理费由王X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59日,王X向刘XX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569日前偿还,逾期一天按照借款额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刘XX多次催要,王X一直未偿还借款。现刘XX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王X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刘XX提交的借条及收据的证据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王X未提出异议,天桥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天桥区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天桥区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559日,王X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款人王X因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经自愿与出借人协商,由出借人为借款人提供现金(小写)30000元,大写叁万元,借款人保证在201569日前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逾期一天按照借款额的百分之二作为违约金支付”。同日,在该借条下方处,王X出具收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王X(借款后,其通过现金形式向王X给付了借款30000元。自借款后至法庭调查结束时止,王X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天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XX要求王X偿还借款30000元,并提交了借条及收据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予以证实。本案系小额借款,刘XX自述借条出具当日其以现金形式给付了借款,此种借贷给付方式符合公民间小额借款的交易习惯,且王X出具收据证实其收到了借款。王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出具借条及收条的法律后果应是明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天桥区人民法院对刘XX、王X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刘XX要求王X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天桥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刘XX要求王X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56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王X向刘XX出具的借条中载明“借款人保证在201569日前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逾期一天按照借款额的百分之二作为违约金支付”,因违约金约定过高,庭审中刘XX自愿将该违约金调整为按月利率2%支付,故刘XX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及计算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刘XX借款本金30000元;

二、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XX逾期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6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王X负担。


张亚芝律师,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高新区巾帼文明标兵.现执业于山东圣义(青岛)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圣义(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3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