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亚芝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2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系受害人之妻,原告系受害人之子,受害人与被告系同村村民。2018年10月12日,受害人受雇于被告为被告建造房屋。在拆迁房屋过程中,受害人被陈XX家房屋上落下的石块砸中头部,当日受伤后被送往蒙阴县人民医院治疗4天,花费医疗费37677.1元,后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0月16日死亡。
2、徐XX与石某某系雇佣关系,2018年10月12日受害人徐XX受石某某指派为陈文学建造房屋。在拆迁过程中,陈XX在大门楼上直接用铁锨铲下石板,砸在受害人徐XX头部,导致徐XX当场昏迷并送往医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告陈XX明知地面有人施工,还直接在房顶将石块铲下,并且将被害人直接砸死,系直接侵权人。徐XX系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4482.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徐XX被被告所有的建筑物上掉落的水泥板砸中并导致死亡,被告陈XX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