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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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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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亚芝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1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陈XX曾经营沙石料生意,并自2012年9月起向蔡XX供应沙石料。2014年8月25日,蔡XX向陈XX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到石子款柒拾万元正(700000)万元正2014.8.25号蔡XX”。之后,因蔡XX未及时偿还上述款项,陈XX于2016年8月13日找蔡XX索要欠款时,蔡XX重新书写欠条1份,载明:“今欠陈XX石子款柒拾万元正(700000)元2016.8.13号蔡XX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XX三组

2、陈XX提交的欠条2份、转账支票复印件2份,结合陈XX的陈述,可以认定陈XX与蔡XX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陈XX作为出卖人履行了供货义务,蔡XX作为买受人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

3、蔡XX支付陈XX石子款7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张亚芝律师,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高新区巾帼文明标兵.现执业于山东圣义(青岛)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圣义(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3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