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立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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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与徐XX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尚立忠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4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诉被告徐X某、第三人李X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及其委托代理人尚XX、被告徐X某的委托代理人徐X某、第三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继承人徐XX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萃英门150号1单XX202室住房一套中50%的房产遗产份额归原告徐X继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父母亲于1961年结婚,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徐X某、次子徐X。父亲是兰大二院干部,母亲是兰大二院职工,父母婚后单位分得住房一套,位于兰州市城关区XX,2011年又调分到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萃英门150号1单XX202室。由于原告系残疾人,无任何经济收入,父母亲一直和原告共同生活。原告结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妻子嫌弃原告是残疾人并和原告离婚,现原告每月支付女儿400元抚养费。父母亲在2012年4月10日从兰大二院购买了该套住房,拥有了百分之百的产权,产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264889号。被告结婚后,在孙家台小区购买安置住房一套,父母亲给被告给了2万元购房的费用,后在被告从事的生意中,父母又给了其2万元。前后分批共给了被告5万元。由于父母亲考虑到原告是残疾人,又无仟何经济收入,生活非常困难,政府还给原告办理了低保证,且已经给了被告5万元作为对其的补偿,故此父母亲考虑后,一致同意将此房由原告继承。父亲在2012年元月4日立下遗嘱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萃英门150号1单XX202室住房一套由原告继承,母亲也同意。父亲于2014年1月19日因病去世,现在母亲和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办理过户手续,但其一直不予理会,让等到母亲百年后再谈继承的事,母亲也与被告协商多次,但无任何结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提起诉讼。
被告徐X某辩称,对原告的继承权没有意见,只是要等到第三人李XX百年之后再分配继承。2005年原告因打架住院,住院期间不具备辨识能力,出院后被告为原告XX,政府给原告二级残疾补助;原告所说的父母前后给被告给付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但这套房子是母亲李XX的最佳养老地方,被告不想母亲老了没地方去。由于原告残疾、第三人老年痴呆,所以被告不同意原告随意更改和过户涉案房屋。
第三人李XX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原告提供的遗嘱一份,被告虽认为遗嘱上有不同字迹,但被告并不否认被继承人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原告继承的真实性,故本院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而遗嘱中的不同字迹分别来自遗嘱人与第三人,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X、被告徐X某系兄弟关系,没有其他兄弟姊妹。原、被告的父亲徐XX(本案被继承人)、母亲李XX于2012年购得单位兰大二院出售的政策性住房一套,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翠英门150号1单XX,建筑面积75.9平方米,登记于被继承人徐XX名下。购房期间被继承人徐XX于2012年1月4日立下自书遗嘱一份,言明其去世后上述房屋由徐X继承。第三人李XX亦在该遗嘱上签字捺手印。
被继承人徐XX于2014年1月19日因病去世。原告与母亲李XX一起生活。现原告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徐XX所立遗嘱为自书遗嘱,其对于个人遗产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遗嘱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按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名下遗产,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只是涉案房屋的一半,另一半归第三人李XX所有,原告可以取得该房屋50%的所有权,即原告与第三人李XX按每人50%的份额对涉案房屋按份共有。关于被告不同意原告继承过户的抗辩,主要理由是担心涉案房屋过户后被原告处分而造成第三人老无所依。由于原告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后只是共有人之一,并无单独处分房屋的权利,且本院确认的房产份额自判决生效起即产生确认房屋权属的法律后果,并不需要通过过户登记来确认权属,而原告并无过户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萃英门150号1单XX202室住房一套中,50%房产份额归第三人李XX所有;被继承人徐XX所有的50%房产份额由原告徐X继承。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徐X负担1600元、被告徐X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尚立忠,男,汉族,毕业于兰州大学,本科学历,执业20年来擅长建设合同、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遗产继承、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