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尚立忠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姬XX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男孩线X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至;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康乐县东桥巷143号宅院(注:现已拆迁);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姬XX和被告线X甲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2月13日按乡俗举行了婚礼,于1999年8月27日补办了结婚证。结婚初期,双方关系较好,于2000年2月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线X乙,现年17岁,现和原告一起生活。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较大,生活习惯、生活理念的不同,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3月份,原告姬XX开始经营理发店,双方因猜忌和互不信任,导致矛盾不断加剧。2015年的5月因孩子中考,双方发生矛盾,争吵打架,原告姬XX就搬到理发店居住至今,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9月22日,被告线X甲酒后到原告姬XX理发店找原告,双方又发生口角厮打,致原告骶骨骨折,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原告姬XX于2016年10月31日依法提出离婚诉讼,我院于2016年12月22日依法判决不准离婚。2017年7月18日,原告姬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依法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线X甲自愿同意和原告姬XX离婚;
二、婚生孩子线X乙,由原告姬XX抚养,被告线X甲的共同财产折价款折抵孩子的抚养费。(被告线X甲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原告应予配合)
三、两套房屋,一套归原告姬XX、孩子线X乙所有;另一套归被告线X甲所有(注:263.07平方米,原告和孩子线X乙、被告线X甲各占131.535平方米,房屋的面积根据实际情况长退短补)。
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0万元,理发店的投资6万元,合计16万元;原告姬XX于2017年10月20日一次性给付被告线X甲共同存款、投资款的折价款5万元;(注:原告姬XX和婚生孩子线X乙分得11万元,被告线X甲分得5万元。婚生孩子线X乙所得的共同财产折价款折抵抚养费);
原被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自愿放弃,原被告无其它争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去50元,由原告姬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