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立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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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与金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尚立忠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XX与被告金XX、王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XX与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XX、被告高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金XX、王XX、高XX共同向冯XX偿还借款48500元,支付借款利息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自己在陕西XX金家山风电项目部担任副总经理,金XX是该工程的承包施工人。因金XX无钱购买施工材料及支付吊车费用,几次向冯XX借款共计48500元,安排手下工地负责人王XX、高XX二人从冯XX处取款48500元,王XX、高XX向冯XX出具借条。工程结束后,冯XX多次催要借款,金XX推脱不还,王XX、高XX称借款应当由金XX偿还,借款逾期已经3年时间。
金XX辩称,自己承包陕西XX金家山风电项目工程,从冯XX处借黄龙金家山风电项目48500元支付吊车吊装费,安排王XX、高XX领取属实,因工程项目还没有结算,甲方没有付款,待工程结算后愿意支付。
王XX辩称,冯XX诉称属实,自己与高XX是金XX承包的陕西XX金家山风电项目工地施工负责人。因金XX缺乏资金,无钱支付工程费用,从甲方副经理冯XX处借款48500元,安排自己与高XX从冯XX处领取,并由自己与高XX向冯XX出具借条,借款全部用于工程,应当由金XX偿还。
高XX辩称,冯XX诉称属实,自己是金XX在陕西XX金家山风电项目工地施工负责人,金XX缺乏资金支付工程费用,向甲方副经理冯XX借款15700元,安排自己从冯XX处领取,向冯XX出具了借条。借款人是金XX,借款用于工程,应当由金XX偿还,自己不承担偿还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冯XX的代理人出具了如下证据:1.2016年8月4日高XX出具的5700元的借条一份;2.2016年8月6日高XX出具的10000元的借条一份;3.2016年8月17日王XX出具的20800元借条一份;4、2016年8月19日王XX出具的12000元借条一份;5.金XX与冯XX通话的录音光盘一张。以上证据,证实借贷关系成立。王XX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所要证明的目的无异议。金XX、高XX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质辩权的放弃。诉讼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能够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冯XX担任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XX金家山风电项目部副总经理,2017年7月,金XX承包了该项目部部分工程,缺乏资金采购建筑材料及支付工程费用,自己向冯XX提出借款,冯XX作为工程负责人,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答应将自己的款项向金XX出借。按照金XX的安排,高XX于2016年8月4日、8月6日两次从冯XX处借款15700元,用于支付工程费用,高XX向冯XX出具借条两张总金额15700元。王XX于2016年8月17日、2016年8月19日两次从冯XX处借款32800元,用于支付工程费用,王XX向冯XX出具借条两张总金额32800元。冯XX向金XX索要借款时金XX不予偿还,冯XX向王XX、高XX催要借款,二人以借款用于金XX的工程,应当由金XX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金XX承包了陕西XX金家山风电项目,没有资金支付工程费用,向冯XX提出借款,冯XX作为甲方工程的负责人,为了加快工程建设,将自有的资金向金XX出借,借款全部用于支付工程费用,王XX、高XX作为金XX的工地施工负责人,按照金XX与冯XX的约定,从冯XX处提取现金总额48500元,王XX与高XX代表金XX向冯XX出具借条,借款全部用于支付金XX承包的工程费用,王XX与高XX属于代理行为,冯XX与金XX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全部借款应当由金XX偿还,王XX与高XX不承担偿还责任。冯XX请求金XX偿还借款本金48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冯XX提出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借据没有约定,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冯XX请求金XX偿还借款48500元,证据充足,予以支持,王XX与高XX不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偿还原告冯XX借款本金48500元;
二、被告王XX、被告高XX不承担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被告金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尚立忠,男,汉族,毕业于兰州大学,本科学历,执业20年来擅长建设合同、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遗产继承、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