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江,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建广,湖北润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勇,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江因与被上诉人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首先,关于张某江是否享有追偿权的问题。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江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发生事故的吊机质量是否有瑕疵、吊机在使用过程中横杆脱落的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A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吊机未发现焊接后对焊接的无损探伤报告,未发现安全防护装置构造,不符合《桅杆起重机》中相关标准要求。因事故状态已被破坏,根据现场当事人阐述后分析可知,涉案吊机横杆脱落为横杆支座钢板焊接处无法承受吊机运作时带来的力,导致横杆支座钢板焊接处脱落,最终导致横杆脱落。”即,该鉴定意见已明确横杆脱落的原因为横杆支座钢板焊接处脱落,而焊接工作由茅某国完成,且事后陈某、茅某国对脱焊部件处理后进行补焊,通过增加4根钢筋焊接加强。至于茅某国与陈某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应进一步审查,但至少可以确认脱落的横杆系由陈某、茅某国购买材料并加工完成。张某江的雇员胡某均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脱落的吊机横杆砸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胡某均有权选择雇主张某江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也有权选择吊机的加工者承担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胡某均向一审法院起诉雇主张某江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张某江赔偿后,有权向吊机的加工者追偿。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江无权追偿错误。
其次,关于追偿数额的问题。虽然在胡某均起诉张某江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陈某未参与该案的调解,但并不必然导致张某江不能向陈某追偿。一审法院可以在计算胡某均的法定赔偿项目及损失金额的基础上,认定追偿比例后确定追偿数额。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衡建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