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X,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X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XX,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XX,湖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XX,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XX,湖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XX。
法定代表人:万雨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郑XX、景XX因与被上诉人谭XX、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381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XX、景XX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XX、景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XX、景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郑XX、景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