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衡建广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1日 5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女,1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代理人:衡建广,湖北润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男,1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代理人:衡建广,湖北润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北**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陈*、胡**因与被申请人湖北**远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