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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衡建广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1日 5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01民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代理人:衡建广,湖北润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2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代理人:衡建广,湖北润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北**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陈*、胡**因与被申请人湖北**远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衡律师电话:“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我作为执业律师对信任我的当事人的承诺,也是我的座右铭。待人平等,看事专业,具有较高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润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320********1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