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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肖某某起诉保险公司及被告代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7598.61元

发布者:衡建广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30日 7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1月16日16时02分,被告代XX驾驶其所有的鄂F×××××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谷城城关镇三岔路高XX至丹江口市,行至316国道1497KM+900M(谷城县冷集镇随州XX)路段时,车辆发生侧滑,与相对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李XX所有的)鄂C×××××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和道路两侧电线杆、绿化树木等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谷公交认字(2016)第4294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代XX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肖XX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人送往谷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花医药费1922元,被告代XX垫付医药费500元,后转十堰市太和医院救治,共住院治疗20天,门诊费80元,住院医药费38061.73元。出院诊断为:左侧髋臼骨折;出院医嘱为:1.院外继续皮牵引2周后,口服氨糖美辛预防损伤性骨化,口服消肿营养神经药物;2.卧床休息,行患肢功能锻炼,出院后1月复查;3.不适随诊。2016年12月6日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病情证明书证明:1、住院治疗(2016年11月17日-2016年12月6日)20天,2、休息叁月,陪护壹人,3、加强营养,4、不适随诊。

2017年2月24日原告肖XX单方委托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湖法鉴XX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肖XX左侧髋臼粉碎性骨折评定为X(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左髋臼内固定钢板取出术)约需人民币15000元;本次交通事故损伤误工损失共计180日,护理时间共计90日,加强营养时限为自受伤之日起90日。

被告代XX的鄂F×××××号重型自卸货车,2016年8月29日在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元,投保有不计免赔险种。

事故发生后,被告代XX仅垫付了500元的医疗费,其余均由原告自己垫付。原告肖XX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产生诉讼。

2018年4月17日,被告代XX对原告肖XX所作出湖法鉴【2017】临鉴字第117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申请重新复核鉴定。2018年5月8日司法技术处组织双方依法选择了鉴定机构: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18年6月7日,因申请人代XX至今未交纳鉴定费,该鉴定所作出武中南鉴字XX号退案说明。

另查明,十堰市张湾区国家税务局情况说明:十堰市XX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0日,主要经营大中型货车维修,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查询,该公司于2017年3月份至今一直零申报。

本院认为:被告代XX、XX公司承认原告肖XX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受伤事实,故对原告肖XX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代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肖XX受伤,两车受损,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据此,被告代XX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被告代XX为鄂F×××××号重型自卸货车在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XX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代XX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XX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肖XX各项损失110442.10元(10000元+2000元+8057.70元+16000元+54102元+17282.40元+300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原告肖XX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

二、被告代XX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肖XX各项损失17598.61【(207725.83元-110442.10元)×70%-500元-50000元】。

衡律师电话:13886830478“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我作为执业律师对信任我的当事人的承诺,也是我的座右铭。待人平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润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320********1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