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无锡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6226508M,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无锡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江苏XX律师。
被告: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3313338L,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臧XX,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江苏XX律师。
原告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X、沈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14年4月其与XX公司签订了供应汽车配件的价格合同书,XX公司承诺每月会达到四五百万金额的业务量。为履行合同,XX公司员工加班加点进行开发生产模具、采购原料、增加设备等配套工作。但合同履行期间,XX公司未达到每月四五百万的业务量,构成违约,给XX公司造成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价格合同书合法有效并解除价格合同书;XX公司赔偿XX公司员工加班工资100000元、潍柴项目模具费用179万元、大柴项目模具费用119.82万元、投资利息损失(以308.8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
被告XX公司辩称:1、价格合同书效力予以认可,双方合同并未约定每月要达到四五百万业务量,也没有约定模具费用、加班费用由XX公司承担,按理应由XX公司承担。2、XX公司作为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其为了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决定增加设备、开发模具系其自主经营活动等,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何时开好模具及开模具数量,而且XX公司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开完所有模具。3、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配件的交货时间、数量,具体时间和数量是由市场决定的。原告应当对市场风险有足够的理解和认识,且大部分模具未有双方确认生产样品,故无法进行批量生产。4、双方的供货模式系供应商库存管理模式。送货至仓库的配件所有权归原告,只有当被告根据市场信息采用原告生产的配件时,双方交易才最终完成,双方结算货款也是根据被告对原告配件实际采用量结算的。综上,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8月2日、11月27日XX公司与XX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价格合同书,由XX公司向XX公司提供汽车零配件。双方在价格合同书中未约定供货量,仅约定了配件价格及规格、结算方式等。至起诉时止,双方累计发生50多万元业务量。
庭审中,XX公司为证明XX公司承诺过每月达到一定业务量,向本院提交XX公司实际控制人郑X(以下简称郑)与XX公司华天XX(以下简称华)、马XX(以下简称马)录音证据,录音中相关内容为:“郑:…一个企业我说了客户等于是自己没有理好,你们肯定是按照客户说的我们给你凯X做多少量,你们以为真的,你们跟我们说了,我们也傻乎乎的听你凯X的。华:凯X也是希望给你们做的,但是很多项目没有推上去,十个产品不一定都能上公告。很多后续再研发当中,我们当时按照客户数据需要两三万台准备,起不来这个东西就搁置在那里,如果不准备说不定哪天他起量了,我们做也不行,不做也不行。所以很多情况我们只能按照他预测的产量去备了,这当然存在风险。…因为我们前期各方面按开发流程,前期不是说凯X要欺骗任何供应商、当时确是有跟客户达成这个协议有多少多少量去开拓这个项目,但到目前来说很多项目没有起量,都处于研发阶段,没起来。马:主要是你这个模具费用分摊问题,我跟你说了,要么你们做新产品。用新产品的东西分摊,这都可行,你要说直接因为这事情让我们来分摊是难的。因为这个行情,你们应该这个行业慢慢也了解了整个市场15年都在亏,我们也是受制约的,他们跟我们谈这个量会很大,潍柴说这个量会起来的,我们也是配套商啊。郑:这个就是企业的判断力也有问题,你们没有判断好。马:这个风险很难看透的,这个市场国家政策是强制实施,但就是实施不下去。但是毕竟后面还有产品做,只能慢慢做下去,因为合同盖章也没有明确,你们也是风险,大家都有风险。郑:这个风险等于是大家都没有考虑到,因为我们的信息都是来自于凯X。凯X说把模具开好,最快速度。赶紧的马上有批量在手里了,一个月有多少量,放心吧,我们是听这样的话才开模的。马:当时我们律师也说合同上也没有说我们要承担这个费用。郑:律师看了,说这个合同太缺陷了。马:你要以前的费用让我给你摊,这个真不好走,只能说后续继续做产品。我们信心是靠市场起来的,你说我们都有量我们也判断不了这个有的赚,有的亏,总体赚的。郑:事实已经存在了,损失也已经在这里了。这个模具你们去评估,卖给你,反正你们凯X有量嘛。马:不是这样的,你当时咱们没这样谈嘛,现在出了问题就让我们负责。因为这个市场本来都有风险,我们有风险,你们也有风险,大家都要承担,即承担这个利润也承担这个风险,才会合作愉快。你说把损失直接转嫁给我们,不现实也不可能。如果你继续做产品,我们适当给你多分摊一点。郑:没有人愿意做了。马:当时也没有形成书面材料,也没有约定。郑:当时有约定的呀,说一个月四五百万的。马:我们这个信息也是客户给我们的信息。郑:所以你们这个信息不准呀。马:我们信息不准,你们对我们信息也要有个判定…。”经质证,被告对录音内容无法确认,认为不能证明原告主张。
审理中,本院询问XX公司为何为XX公司供货?XX公司陈述:“当时XX公司说上游的供应商要求XX公司供应大量汽车尾气过滤器,所以XX公司也要求我们在短时间内做好模具,做好生产准备,因为要我们供应配件的生产量立刻就会很多。未签订合同的时候,XX公司口头承诺每个月能做五六百万金额,而且是持续的,以后的金额会越来越大。所以我们为了满足产能,我们购进了设备,做好了模具,准备了流动资金,一心想为凯X提供配件。当时我们考虑到每个月能给我们做五六百万的金额,利润在10%左右,而且是长期供货,而且凯X也考察过我公司的能力,认为我们是有能力长期供应配件的,所以才进行合作的。”本院询问双方为何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模具费用由谁承担?XX公司陈述:“因为我们当时考虑每月有五六百万的金额,我们准备靠整体的业务量利润来分摊模具费用,设备费用以及流动资金的资金成本。我们准备用大半年的时间来分摊这些成本。按照原来的业务量,这些成本是能分摊的。后来就一年多的时间内就50多万的业务量。根本没有达到当时XX公司承诺给我们的量。造成我们成本无法分摊,损失巨大。”
本院询问当时为何XX公司没有达到的承诺的供货量?XX公司陈述:“应该是XX公司上游的厂商没有给相应的订单给XX公司,XX公司也就没有相应的配件订单给我们,据我们了解,XX公司也没有将属于我们的配件订单转给其他供应商。”经质证,被告对笔录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理中,XX公司在2017年3月7日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XX公司签订的价格合同书。
以上事实,有价格合同书、录音及书面整理资料、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价格合同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XX公司2017年3月7日庭审中明确提出解除与XX公司的上述价格合同书,XX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对解除价格合同书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价格合同书。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XX公司认为在合同履行中,XX公司未达到约定的每月四五百万采购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XX公司相关损失。对于XX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承担损失的问题,本院分析如下:1、根据录音材料和XX公司陈述内容,每月达到四五百万业务量是基于上游客户及市场信息进行的预测业务量,预测本身存在市场风险。双方价格合同书未约定供货数量也印证了该预测业务量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故双方并未将该预测业务量写入双方书面合同,并未作为分配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前提条件,该预测业务量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据此认定XX公司未达该业务量即属于违约。2、从XX公司陈述内容看,在合同签订后,其对生产投入的成本是应由自身承担的,现XX公司要求XX公司承担自身生产投入成本,既缺乏合同约定,也与其签订合同时的本意相悖。3、从录音内容看,双方也并未就生产投入成本如何分摊在事后协商一致,XX公司不能仅凭双方协商过损失分担问题而要求XX公司承担相应损失。综上,XX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XX公司要求XX公司承担损失缺乏合同约定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无锡XX公司与XX公司2014年6月5日、8月2日、11月27日签订的价格合同书。
二、驳回无锡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480元,由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