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陆XX,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被告:无锡市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江苏XX律师。
原告陆XX与被告无锡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陆XX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陆XX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计583元,由陆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