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菁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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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XX公司与太原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樊菁菁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太原XX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长治XX。
法定代表人:史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山西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市XX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漪兴XX。
法定代表人:崔XX,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太原XX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110民初608号民事判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1民终37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太原XX公司不服,向要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原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
樊菁菁,女,汉族,1990年5月出生,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专业。2011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2015年开始在山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