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菁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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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XX公司与XX、刘XX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樊菁菁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362人看过 举报

2020-09-08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常州X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XX。
法定代表人:石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X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山西XX律师。
原审被告:刘XX,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吕梁交口县村民。
原审被告:刘XX,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吕梁交口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刘XX之父),即原审被告刘XX。
原审被告:山西XX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XX。
法定代表人:高XX,经理。
再审申请人常州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XX、原审被告刘XX、刘XX、山西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常州XX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对于常州XX公司适用案由错误。对于常州XX公司来说,本案的案由应定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而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一审判决认定常州XX公司对产品的生产者为谁承担举证责任错误。本案中,该举证责任应由XX承担,在XX能够举证证明常州XX公司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存在侵害结果,侵害结果与产品质量缺陷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才由常州XX公司承担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一审判决案由定性错误导致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常州XX公司对产品的生产者为谁承担举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三、一审判决没有追加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参与本案诉讼错误。本案在没有追加销售者参与本案诉讼且没有查明销售者在涉案产品中是否具有过错的前提下,也没有查明销售者是否可以指明产品的生产者的前提下,判决并非涉案产品生产者、且与涉案产品无关的常州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四、一审判决认定常州XX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电动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没有事实依据。即使常州XX公司不承担证明涉案电动车生产厂家的举证责任,常州XX公司仍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常州XX公司生产的五款豪爵电动车的生产工艺、产品说明书、外观照片及豪爵电动车的实物车辆作为证据,证明涉案电动车无论在生产工艺、产品结构还是外观上都非常州XX公司生产。涉案电动车明显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一审判决认定常州XX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电动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没有事实依据。XX证明涉案的电动车生产者是常州XX公司的证据来源于太原市迎泽区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发生火灾的电动车是豪爵电动车,但并没有指明涉案电动车的生产厂家。XX上网查询到常州XX公司,而将常州XX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提起诉讼。常州XX公司生产的产品是豪爵电动车,但豪爵商标并非常州XX公司所有,豪爵商标的所有权人是江门市XX公司,该公司本身也生产豪爵电动车,并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至少可以查到8家企业都在生产豪爵电动车。只根据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豪爵电动车,就将常州XX公司列为被告上诉,不具有唯一性,且涉案电动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也不排除涉案电动车使用者自行在车上贴上“豪爵”的文字,在相关证据不具有唯一性的情况下,将常州XX公司列为被告,是不合理的。请求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常州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XX负担。
XX提交意见称,本案是由XX身体受伤导致的一个案件,属于人格权纠纷。但本案属于多种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各方主体按照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来确定责任。XX并不知道是由谁生产的豪爵电动车,而是消防部门认定了车辆是豪爵牌电动车,豪爵牌商标是由XX公司所有,常州XX公司是XX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集团名下只有这一个电动车生产商,有理由相信该电动车就是申请人生产的。本案没有追加销售者,是因为XX不知道销售者的信息,该信息应刘XX、刘XX父子提供。常州XX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该公司生产了这五款电动车,但不能排除本案的电动车是由他们生产的。请求驳回常州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刘XX、刘XX称,电动车是从旧晋祠路上的一个电动车市场买的。我们再去找的时候,商家已经不干了。电动车的保修证、合格证、收据都在电动车的工具兜里放着,也都烧毁了。我们是冲着“豪爵”的牌子买的电动车,我哥的孩子也都是骑豪爵牌摩托车。出事时,电动车没有充电,我们没有在电动车上贴豪爵的标签,也没有做任何改装。请求驳回常州XX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故是由刘XX、刘XX,常州XX公司、山西XX公司间接结合产生的多因一果的损害事实。一审判决确定本案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并无不当。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迎泽区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豪爵牌电动车线路电气故障引燃起火。常州XX公司认为,事故电动车不是常州XX公司生产的,但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及向本院陈述的理由,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根据刘XX、刘XX,常州XX公司、山西XX公司在本次事故中责任的大小,确定常州XX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州XX公司的再审申请。
樊菁菁律师2011年大学在读期间通过全国律师职业司法考试,2012年本科毕业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硕士在读期间,在中海集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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