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兵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03日 7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千里赴约
——为“抢劫”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这是北宋文学家苏东坡《水调歌头》中的千古名句,历来都是受到后人推崇备至。用以告诉人们每个人都有悲欢离合的时候,同时表达对亲人、朋友的思念之情及美好祝愿,只愿相互思念的人能够天长地久,即使相隔千里,也能通过月光来传递思念。相思之情,本是亲人、朋友之间一种美好的感情,但有时这种美好的感情也会演变为悲剧。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办理过一起刑事案件,一个由因相思而不远千里见“恋人”而引发的“抢劫”案。
辩护意见:
庭审中,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犯抢劫罪不能成立,因为被告人周xx主观上不具备抢劫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理由如下:
1.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说,抢劫罪在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且这种占有不是临时的占有,还必须是永久的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周xx不具备该主观故意。
2.被告人周xx和被害人杨xx在案发前是“恋爱关系”,被害人杨xx在被广东男朋友接回广东省东莞市后,被害人杨xx的手机已经被停机,被告人周勇之所以从四川省长宁县到1000多公里的广东省肇庆市去,是因为被害人杨xx主动用座机给被告人周xx联系,要求与其见面,如果不是被害人杨xx主动联系被告人周xx,被告人周xx根本不知道被害人杨xx在哪里。
3.被害人杨xx是为了和被告人周xx见面,才于2007年3月6日从东莞市坐车到肇庆市等被告人周xx从四川坐车来,并且,被害人杨xx在肇庆市裕景宾馆302房住了3天,才和被告人周xx见到面。
4.被告人周xx在宾馆房间里对被害人杨xx实施殴打时并没有让其交出财物,是在殴打以后,为了防止被害人杨xx离开他才让其交出财物的。
5.被告人周xx让被害人杨xx交出财物时的主观目的不是想将该财物据为自己所有,而是想通过控制被害人杨xx的财物来达到控制被害人杨xx本人的目的。
6.2007年3月8日被告人周xx在肇庆市裕景宾馆302房对被害人杨xx实施“抢劫”行为后,两人还在该宾馆共同住宿;3月9日,被告人周xx在佛山市假日宾馆203房对被害人杨xx实施“抢劫”行为后,两人也在该宾馆共同住宿一天;哪有“抢劫”以后“抢劫犯”和“被抢劫者”还共同居住的?!
7.被告人周xx为了达到和被害人杨xx保持长期的“恋爱关系”,还要求被害人杨xx亲笔书写了一份保证不离开被告人周xx的“保证书“,该“保证书”的内容,就是被告人周xx实施暴力后让被害人杨xx交出财物时,被告人周xx主观目的最好的证明。
为此,律师还当庭提供了证人李红、袁旭、谢小兵、廖平、周德能、李必芳的证言;被告人周xx使用的号码为13795920000移动电话的通话记录;以及被害人杨xx在2007年3月9日亲笔书写的《保证书》等证据,以此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和理由。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周xx和被害人杨xx在案发前曾是恋人关系,被告人周xx确实对被害人杨xx实施了殴打等暴力行为,且致被害人杨xx轻微伤,同时还占有被害人杨xx的现金、铂金戒指和项链。但是,被告人周xx殴打被害人杨xx,占有杨xx的财物均是为了不让被害人杨xx离开的目的,是限制杨xx人身自由的行为。辩护人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杨xx书写的《保证书》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周xx的主观故意,不是非法占有被害人杨xx的财物而是要非法限制杨xx的人身自由。所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周xx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据此,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了【(2008)佛明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周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总结:
本案之所以能够成功辩护,是因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能够敏锐洞察案件特殊点、深入了解案件事实、认真分析案情、巧妙寻找辩护突破口、积极主动收集证据,庭审时便能有理有据地提出正确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官的认可和采纳,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 杨兵 律师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