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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XX公司与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兵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XX公司与被告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XX已死亡并于2018年9月3日注销了户籍,经原告调查核实,刘XX名下无任何遗产,原告中XX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3元,减半收取计2311.5元,由原告中XX公司负担。
杨兵律师,男,大学本科学历,农工民主党党员,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专职律师,宜宾学院客座教授,央企(中国兵器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宜宾
  • 执业单位: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520********6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