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兴业路6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文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XX,湖南XX律师。
被告:郑XX,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湖南XX公司与被告郑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2019年9月30日,湖南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XX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