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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XX、邵阳市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年07月22日 | 发布者:晏月清 | 点击:22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再审申请人安XX因与被申请人邵阳市XX(以下简称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5民终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安XX因与被申请人邵阳市XX(以下简称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5民终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安XX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摔伤,先后经多家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后虽经双清区法院审理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部分损失,但申请人的伤一直没有痊愈,被申请人没有给予申请人后续治疗。现申请人因摔伤事件诱发而罹患抑郁症,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又为后续治疗花费了巨额费用,故原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违背了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是在工作时摔倒受伤,属于工伤范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了5年时间,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原审法院以《侵权责任法》审理本案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后续医药费、营养费、伙食补助、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579.3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XXX对安XX所患抑郁症承担何种责任问题。原审查明,安XX因2015年1月5日在XXX务工摔伤诱发罹患××,该事实有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以及XXX要求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所证明,安XX起诉XXX受伤损失赔偿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亦予以了确认。故XXX理应对安XX因摔伤而诱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责任划分问题,安XX所患伴有××性症状的抑郁症,2015年1月5日的摔伤事件只是诱因,在其摔伤后XXX并无其他加害行为,也并非该摔倒所受损伤必定会导致××性症状的抑郁症,其主要原因应当是其个人经历和身体状况等各种因素。故,原审认定由XXX对安XX因治疗××性症状的抑郁症所产生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安XX要求XXX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的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至于安XX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原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审理本案系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经查,XXX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安XX在该餐厅工作达5年,双方虽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有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而本案双方均未按法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致使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法定时效。况且,邵阳市XX也没有为安XX办理工伤保险,安XX于2016年2月24日起诉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也明确要求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故,原审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处理本案并无不当,安XX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安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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