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蔡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19)粤519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XX承担。事实和理由:蔡XX并没有向王XX借到款项200000元,实际上仅借款113000元;蔡XX于2019年1月10日被王XX约至其家中谈还款事宜,在其家中双方并没有进行结算,双方一直僵持至次日凌晨3点,在王XX父亲强烈要求下,蔡XX依照其要求抄写了该《还款计划书》,以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处理,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王XX辩称,(一)蔡XX尚欠王XX借款人民币l8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蔡XX的全部上诉请求。因蔡XX先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王XX借款,后在2019年1月10日,经王XX与蔡XX结算,蔡XX尚欠王XX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蔡XX因此亲笔书写了《还款计划书》交由王XX存执。后蔡XX只付还王XX11000元,对于涉案借款的余款,蔡XX至今仍没有按照《还款计划书》约定付还。因此蔡XX尚欠王XX借款人民币18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本案是王XX与蔡XX之间的借贷纠纷,涉案《还款计划书》也是蔡XX自己亲笔书写,本案纠纷与王XX父亲无关,王XX的父亲没有要求蔡XX抄写《还款计划书》,且蔡XX至今也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王XX父亲要求其抄写《还款计划书》,该事实缺乏依据。综上所述,蔡XX的上诉请求与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且与事实相违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蔡XX的全部上诉请求。
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蔡XX向王XX偿还借款192000元及该款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蔡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王XX与蔡XX双方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蔡XX作为借款人,依法应履行还款义务,蔡XX向王XX借款2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自2019年1月至2021年8月31日止每月各付还王XX10000元,蔡XX于2019年2月共付还王XX借款11000元,现尚欠王XX189000元。之后蔡XX没有再付还王XX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应付还王XX借款本金外,还应付还借款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王XX请求借款192000元自2019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计算利息不当,应调整为借款189000元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计算利息。蔡XX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蔡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王XX借款189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蔡XX负担,蔡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王XX已预交的受理费2070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一审法院办理退回。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蔡XX与王XX系朋友关系。蔡XX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王XX借款。2019年1月10日,蔡XX亲笔书写了《还款计划书》交由王XX存执,内容为“截至2019年1月10日本人蔡XX,共拖欠王XX借款合计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现作还款计划,自2019年1月起每月最后一日还款1万元,分20个月付还,在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借款人:蔡XX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159XXXX722019年1月10日”,2019年2月,蔡XX分二次共付还王XX11000元,尚欠王XX借款189000元,因蔡XX没有按其承诺按期足额还款,已构成预期违约,王XX遂于2019年3月1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蔡XX向王XX借款的数额是多少,尚欠未还的借款数额是多少。
王XX主张蔡XX共向其借款200000元,其中部分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交付,部分以现金方式交付,并提交了蔡XX亲笔书写的《还款计划书》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一审时蔡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二审时,蔡XX承认了《还款计划书》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但称其向王XX借款不是200000元,而是113000元,认为《还款计划书》是其在王XX父亲的强烈要求下抄写的,并主张聊天记录是应王XX要求写向其借款200000元,但蔡XX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书写《还款计划书》及微信聊天时存在被胁迫的情形。蔡XX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书写《还款计划书》时,具备了完全的辨认能力,应视为其认欠王XX借款200000元及承诺从2019年1月起每月付还10000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蔡XX上诉认为其只向王XX借款113000元依据不足,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确认本案的借款数额为200000元并无不当。双方确认在2019年2月,蔡XX分二次付还了王XX借款共11000元,因此蔡XX尚欠王XX的借款数额为189000元。
综上所述,蔡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蔡XX负担。蔡XX已向本院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其多预交的216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章冰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