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与被告佛山市XX公司、东莞市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XXXX3001××××.3,专利名称为花洒(6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章冰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