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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财务共计3178.7774万元: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发布者:苑立志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9日 13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男,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大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深圳市XX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香港X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泸州X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芜湖X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苑XX,湖北XX律师。

2010年9月,被告人周X经被告人莫XX获知襄阳高新XX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奖励政策后,先后由被告人周X、贺X、任XX等带领招商引资考察人员参观了深圳市XX公司租用的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部分办公楼及相关公司产品展示厅、生产车间、仓库。2011年6月,周X、贺X分别与襄阳高新XX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在成立襄阳XX公司过程中,经周X授意,贺X向他人高息借款成立襄阳XX公司后又抽逃出资,并由未实际出资的莫XX、贺X、任XX等人担任股东,在高息借款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又采用二手设备冒充协议规定的生产线及设备、使用旧设备、假发票进行评估等手段,骗取各项扶持、奖励、补贴资金共计3178.7774万元;莫XX等人还利用上述设备进行抵押担保,骗取徐某、周X借款共计533万元。

被告人周X、莫XX、贺X、任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周X、莫XX、贺X、任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周X是组织领导者,被告莫XX和被告人贺X是积极实施者,均是主犯;被告人任XX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贺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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