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17日中午,被告人杜X、刘X与被害人祝X受邀与刘X1、王X等人在枣阳市兴隆XX某饭店吃饭。酒后,被告人杜X、刘X及被害人祝X到刘X1位于枣阳市兴隆XX亢老湾村的家中打麻将。期间,祝X下庄后在旁边看牌时用手摸麻将牌,杜X劝祝X不要乱摸牌时,祝X说话不文明,继而与杜X、刘X互相争执辱骂。争吵中,祝X抓了一把麻将牌扔向杜X、刘X二人,被告人杜X与祝X撕抓,用拳头打祝X,刘X1抱住杜X拉架时,被告人刘X举起椅子砸祝X,接着杜X也持椅子与刘X轮番砸向祝X的头部等处,祝X持椅子抵挡并对打。三人停手后继续辱骂,王X得知此事赶到现场拉架时,被告人杜X与王X发生冲突,相互厮打,被告人刘X见状持剪刀对着祝X逼迫王X住手,接着被告人刘X打电话报警。经法医鉴定,祝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刘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