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苑立志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5日 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原告通过自己的中国XX银行卡号向被告的中国XX银行卡号转款。原告于2016年6月1日转账给被告 14.25万元、原告于2016年了月13 日分两笔转账给被告20万元、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转账给被告18.8万元,合计转账53.05万元。
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张XX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一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LPR)利率3.65%的四倍即14.6%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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