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苑立志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6日 3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龚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80000元,支付从2014年6月25日至2018年8月25日(50个月)的利息380000元,合计76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投资500000元成立A公司,2014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肖某、唐某、唐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三被告购买了原告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380000元,A公司做担保人,原告退出A公司。当天,A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三被告成为A公司股东。经原告多次索要股权转让款,三被告没有依约支付。被告李青丽、赵霞、王晓红作为三被告的配偶,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此,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某向原告龚 某支付款228000元及利息、被告唐某向原告龚 某支付款76000元及利息、被告唐XX向原告龚 某支付款76000元及利息(三被告应付的利息,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月息2分从2014年6月25日起算至2018年8月25日止,应扣除被告肖某已经支付的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14年 (优于91.91%的律师)
103次 (优于98.5%的律师)
9次 (优于93.77%的律师)
23448分 (优于98.1%的律师)
一天内
31篇 (优于98.1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