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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发布者:李岩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6日 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19年6月1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劲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古交市镇城底桥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由王某驾驶×××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碰撞,造成被告人闫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古交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闫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人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23mg/100ml。

二、辩护意见

1、闫某某系初犯、偶犯;2、自愿认罪认罚;3、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4、辩护人找了大量酒精含量相当的缓刑案例;5、闫某某平时遵纪守法,适用社区矫正。

三、律师建议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一定要牢记。醉酒驾驶成本非常大,轻则行政拘留,重则判处刑罚;如果是公职人员,会被单位开除,失去工作,而且会影响子女以后报考军校、警校以及报考公职人员等。所以为了自己,为了家人,喝酒后一定不要开车。犯罪成本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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