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7年6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在未有实际货源的情况下,以新疆中哈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太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代某某签订《精铜矿购销合同》,并约定在签订合同后45日内将铜精矿通过铁路运输到达太谷交付。2017年6月15日,德裕公司付给Z公司300万元预付款。唐某某、刘某某在收到预付款后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从2017年6月21日开始至9月13日陆续将220万元转至二人或他人账户,并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个人消费。交货合同期限过后,代某某一再催促交货,唐某某和刘某某谎称货源已经搞好,并向代某某发送虚假的矿区、货源、文件照片以拖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因一直收不到货,代某某感觉被骗后,多次向唐某某、刘某某索要合同预付款,后唐某某、刘某某于2017年9月26日退还100万元、2017年11月8日左右退还30万元,2017年11月21日退还40万元,剩余130万元至今未退还。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某与唐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发给代某某的照片等都是唐某某发来,上诉人只是转发,在被害人要求返还预付款时,是刘某某一直在处理还款事宜,不应认定其行为与唐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上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