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8月,刘某甲谎称有能力办理银行及商业承兑汇票,以此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的信任。同年9月9日,王某乙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向刘某甲指定的间某丙账户转款7万元。9月17日,刘某甲又以给王某乙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证7个工作日办成为由,在某市某区某路某饭店内骗取王某乙10万元。次日,刘某甲将其中9.6万余元用于归还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所欠债务。因上述承兑汇票均未办成,王某乙要求退款。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期间,刘某甲陆续向王某乙退款4.2万余元,后中断了与被害人的联系。2023年2月8日,刘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2月22日,刘某甲亲属代为退赔王某乙18万元并取得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甲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适用。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二是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三是刘某甲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自愿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甲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评判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刘某甲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社会调查情况,法院认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已缴纳)。
【律师价值】
李岩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与事实梳理方面,李律师精准厘清了涉案资金的流向与退款细节,明确了被告人部分退赔的客观事实,为争取从宽处理奠定基础。其次,在策略制定上,李律师敏锐把握被告人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核心从轻情节,制定了以“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为核心的罪轻辩护策略。最后,在庭审表现中,李律师充分阐述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主动缴纳罚金的悔罪表现,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缓刑建议,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理想结果,最大程度降低了刑罚对被告人及家庭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