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11月12日,已婚的被告人代某在某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时,被害人陈某观看直播并给其打赏。代某随后主动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了陈某,谎称要与陈某谈对象,以此进一步骗取陈某的信任。在取得信任后,代某虚构自己生病需用钱做手术等理由,要求陈某继续通过直播间给其打赏。截至2024年12月17日,代某共计骗取陈某人民币20万余元。案发后,代某积极退赔陈某1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结束后,代某又主动退赔了诈骗剩余款项3.1万余元。某检察院指控代某犯诈骗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为证实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代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代某的法定量刑情节认定以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认为,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代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辩护人提出,代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后对焦点问题予以明确: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属于坦白,辩护人关于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但代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此外,法院参考某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和信息核实说明,认定代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相关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代某退赔剩余款项3.1万余元,返还被害人陈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某法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价值】
李岩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在策略制定上,李律师准确评估案情,指导被告人代某在庭审后积极退赔剩余款项3.1万余元,促成全额退赃,为争取从轻处罚奠定事实基础。其次,在庭审表现与法律适用方面,李律师虽提出自首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精准把握坦白、认罪认罚及取得谅解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有效说服法庭采纳其核心辩护观点。最后,李律师积极沟通司法机关,配合完成社会调查评估,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结果,最大程度降低了刑罚对被告人的影响,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