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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岩律师代理李某丙盗窃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李岩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7日 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郭某、王某甲、何某、赵某、王某乙及李某丙等人多次结伙,在某市多地流窜作案,实施盗窃及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涉及李某丙的盗窃事实为:2020年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某、王某甲与李某丙共同驾驶某AXXXXX轿车,前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附近,秘密窃取加工成型的钢筋构件一千余斤。事后三人将赃物销赃获利一千余元,全部用于购买毒品。经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钢筋构件价值二千四百余元。公诉机关认为,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的合法性与准确性。辩护人提出,某价格认证中心依据的鉴定材料不充分,认定二千四百余元的损失价格依据不足,请求法院不予采纳。二是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李某丙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作用较小的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同时,李某丙具有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小等情节,且在2020年疫情期间报名担任志愿者,表现良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二千四百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的意见,经查,本案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关作出鉴定,程序合法,故不予采纳。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互相配合,共同积极实施盗窃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故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郭某、王某甲、李某丙退赔被害人许某二千四百余元。

 

【律师价值】

李岩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洞察力与扎实的辩护功底。针对价格鉴定这一核心争议,李岩律师仔细审查鉴定材料,敏锐指出鉴定依据不充分的瑕疵,有效促使法庭对证据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同时,李岩律师深入挖掘当事人李某丙的从轻情节,将其疫情期间担任志愿者的良好表现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并结合其认罪认罚态度,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认罪认罚及社会危害性小的合理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轻刑期,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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