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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岩律师代理马某受贿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李岩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7日 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马某原任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济师、基建处处长。2007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马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进度款支付等方面为张某甲、孔某乙等人提供帮助。马某先后收受张某甲贿赂30万余元,收受孔某乙贿赂164万余元及2万加元(折合11万余元),共计受贿205万余元。其中,马某向孔某乙索要70万元。2018年5月,马某被某监察委留置。归案后,马某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并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张某甲30万元的事实。其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155万余元。某监察委出具了从宽处罚建议函。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孔某乙转给姜某丙的50万元是否属于借款而非受贿;二是马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是马某的工作贡献及荣誉能否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提出,50万元系借款,马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工作期间贡献巨大、荣获多项荣誉,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则认为马某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部分属于索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及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05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其中70万元属索贿,应从重处罚。关于50万元借款的辩护意见,因马某与孔某乙均无归还与索要意图,且后续仍有行贿行为,故不予采纳。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因马某系被通知到案,不符合自首条件,不予采纳。关于工作荣誉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鉴于马某如实供述已掌握事实,主动供述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家属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马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退缴的赃款155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李岩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应对。针对50万元款项性质,李律师敏锐捕捉资金流向与双方主观意图,虽未获法院采纳,但有效厘清了民间借贷与受贿的界限。在量刑辩护方面,李律师深入挖掘监察委从宽建议函的证明力,重点突出被告人主动交代未掌握罪行、全额退赃及认罪悔罪态度,成功将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最大化。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与理性的庭审沟通,最终助力被告人在受贿数额巨大且含索贿情节的不利局面下,获得三年有期徒刑的轻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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