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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岩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评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20年1月23日,借款人张某1与出借人张某2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1向张某2借款30万元(已收现金),借款利率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每月还款额为15万元。借款人张某1应将借款本金和利息每月按时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人未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1向张某2借款30万元(已收现金),借款利率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5个月,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每月还款额为15万元。借款人张某1应将借款本金和利息每月按时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人未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原告提交的短信记录载明,3月23日,原告:“张某1,今天的利息到了,你转到×××,张某2,农行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今天都周五了,钱什么时候能转过来?对方催了”张某1回复:“不要催,已经说好的这周就转,周日吧,请放心。”3月29日,被告:“今天我实在顾不上倒腾,先卡里有7000转过去了,其余的利息下周三转。”4月1日,原告:“你那边什么情况?不讲信用,我真不好和朋友说了”被告回复:“正在回的路上,我明天专门都能解决。”4月2日,原告:“钱转不了?”被告回复:“正在凑稍等。”原告:“没问题吧”被告:“没问题。”4月7日,被告:“2月份利息已清,明天转三月份利息…”4月9日,被告:“今天开始转3月份的。”

原告提交的农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载明,被告于2020年3月29日、4月5日、4月7日分别向原告的账户×××转款7000元、3000元、2000元。

2、律师点评:

一、案涉借款债权人是张某2还是杨某。原告张某2与被告张某1于2020年1月23日签订的两份案涉借款合同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抗辩案涉合同是其受杨某胁迫所签缺少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短信聊天记录与农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能够互相印证,证明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利息,被告的回复内容均表明其具有还款意向,并于2020年3月29日、4月5日、4月7日分别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12000元。再结合杨某的证言、张某2农行卡银行流水及杨某的民生银行卡、农行银行卡流水可知:杨某系原被告的中间人,在杨某的指示下,原告向被告多次转账共计2595000元,被告多次将还款打给杨某,再由杨某转付给原告,杨某从中抽取佣金。2020年1月23日,被告张某1直接与原告张某2签订两份借金分别为3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按照约定直接向原告支付利息。故本案案涉出借人应为原告张某2,杨某仅为抽取佣金的中间人。被告仅以其是直接向杨某还款为由否认原告的债权人资格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二、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发生。首先,被告仅是简单的口头否认其收到案涉借款60万元,未向一审法院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次,原被告签订的两份案涉借款合同均显示:“张某1向张某2借款30万元(已收现金)”。再次,根据双方短信聊天记录,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利息,被告的回复内容均表明其具有还款意向,而未对借款交付事实予以否认,并履行了偿还部分利息的义务。最后,根据查明事实,原被告与杨某之前存在多笔借款往来。综上,虽然被告抗辩其未收到现金,但根据现有证据,两份案涉借款合同应为对双方之前已发生的多笔借款的汇总,原告张某2与被告张某1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但应核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2000元。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日常生活中难免存在借款,但个人借款的手续一定要做扎实,有的人觉得不好意思让对方打借条,觉得关系不错,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打借条是一种有法律意识的表现,是为了避免双方以后产生纠纷;而且尽量要转账,不要现金;给现金的话,至少得有照片、视频或者取款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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