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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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马青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民终79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8)鲁0181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伍娟娟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8)鲁0181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令A交付伍娟娟400枚“三轮生肖羊”邮票和800枚“科技牛(又称人工胰岛素50年)”邮票及购买发票、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3.依法判令A返还伍娟娟所购上述邮票余款83772元(其中400枚“三轮生肖羊”邮票余款58812元,800枚“科技牛(又称人工胰岛素50年)”邮票余款2496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4.一、二审诉讼费由A承担,事实和理由:一、A作为北交所福丽特金牌代理无视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的禁止性规定,作出向A收取款项,用虚构的“利益”诱骗会员参加的违规行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这一事实,1.A违反北交所福丽特在邮币交易平台发布的规定,向A收取款项、用虚构的“利益”诱骗会员参加,2016年1月29日北交所福丽特在邮币交易平台发布的风险提示书(四)——关于存在个别代理会员要求将配售货款汇至私人账户的风险提示:本平台严厉打击任何代理机构或个人向投资人收取款项,或承诺收益的违规行为,同年3月22日再次发布风险提示书(六)——关于投资风险、禁止代理会员违规行为的提示第3项:代理会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收取交易会员的任何费用,2016年3月19日A(微信昵称:小户人家)以福丽特文交所金牌代理身份在0033三阳开泰微信群发布信息:“0033新上一个生肖品种,A公告,托管,四月上市,群内自愿参与,申购价11.8元,内部配售每人只能63300元,400个”,A无视北交所福丽特的规定,采取隐瞒、欺骗的手段和方式,违规诱骗A将配售货款汇至私人账户,赚取A高额利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A和B并没有签订有偿委托合同,同时A也没有在其发布的群消息中载明:“收取高额的委托费用及委托数额”,因此就本案而言,伍娟娟400枚邮票原始邮票购买款、鉴定费、挂牌费、保险费共计4488元,但A却收取B63300元,其中巨额差价58812元(63300-XX),就是A在一审答辩状中及庭审中多次认可的为B购买邮票,应当收取A高额委托费,其行为违背了A的委托意愿,也违反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该差价58812元理应返还A,2.违规用虚构的“利益”诱骗A参加,2016年4月20日,A信群发布信息:20万市值未必申购到一枚三轮羊,三轮A作为0033又一个标杆生肖人气品种,500元起步,也就是说,A欺骗B如购买三轮生肖羊邮票,一枚邮票上市就价值500元,二、A向B转款26400元,A购买800枚科技牛“人工胰岛素50年”邮票票面价值1440元,差价24960元,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这一事实,A微信群发布信息:“科技牛亏损就是新品上市后开板价格达不到配售价格部分,0033补偿,注意:执行开板价原则!”A继续诱骗B将配售货款汇至私人账户,2016年10月4日A以银行转账方式向B账户转款26400元,A购买800枚人工胰岛素50年票面价值1440元,鉴定费和托管上市费用A在一审答辩书和庭审中没有提供审核证据证明,差价24960元(26400-1440=24960)A应当返还B,三、A在多种场所表明:“可以提出邮票给现货”,但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这些事实,反而判决A:“主张返还邮票实物证据不足,理由不当”,1.A在一审庭审中明确承诺: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恢复上市后,可以申请把A在北交所福丽特托管的400枚“三轮生肖羊”邮票和800枚“科技牛(又称人工胰岛素50年)”邮票提出来交付A,而一审法院对A的这一当庭承诺并没有认定,2.A于2017年12月28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出通知:对科技牛邮票进行置换,也就是说:以前承诺给会员在XX特市场上市“科技牛”的,现在可以换成其它市场的YBK,3.A也在与“小六珠海0033大户”的聊天中提出过:可以“从B数据上给他提取出来给他现货”,四、A在一审诉讼状中用多种有力的说明和证据表明“B没有履行完毕全部委托内容,没有履行委托内容中最重要的部分”,但一审法院却依然作出A“其委托事务已经完成,委托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判决,1.伍娟娟向A汇款63300元参与“三轮羊”配售,A支付的该邮票的鉴定费+挂牌费+保险费仅4488元,A支付的费用仅占B汇款费用的7%,造成这一价值上巨大差异的原因就是因为A承诺的“将于近期上市交易”这一最重要的委托内容没有完成,2.A从来没有在任何场所向B告之“已经完成委托内容”,反而在各种场合表示“希望会员用A的科技牛置换成YBK“来解决未完成的委托部分,说明A一直自我承认没有完成委托,五、对一审法院判决A“主张返还鉴定书及发票,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是错误的,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A为B办理了购买邮票、入库鉴定等事务,一审法院理应要求A提交发票证明,提交鉴定书原件,并向A返还属于A部分的发票和鉴定书,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A辩称,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可能以企业的管理规定为依据,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虚构“利益”诱骗上诉人,上诉人诉状中2016年3月19日被上诉人(微信昵称:小户人家)以XX特文交所金牌代理身份在0033XX发布信息,引述的信息内容与原内容不一致,“63300元”应为“63300万元”,上诉人称“2016年4月20日,被上诉人微信群发布信息:20万市值未必申购到一枚三轮羊,三轮羊作为0033又一标杆生肖人气品种,500元起步”是欺骗上诉人,显然是歪曲事实,2016年3月22日上诉人已经将三轮羊的委托款项支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不可能预见到被上诉人会在一个月后对他实施欺骗行为,而预先支付委托款,二、一审判决已经查清“人工胰岛素50年”邮票的全部涉案事实,一审判决书第五页“2、证据二”和“5、证据五”两部分对“人工牛胰岛素50年”邮品的委托款项、转款时间、上市价、配售价、起售数量、票面价值、转款金额讲得一清二楚,上诉人诉状中称没有认定这一事实,是有意扭曲事实,三、被上诉人有能力提出邮票现货,但是这是双方委托合同以外的事项,上诉人可以就该事项与被上诉人达成新的委托合同,被上诉人可以接受委托,代上诉人取出邮品现货,四、被上诉人的受托事项已经完成,委托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近期上市交易”是一种预判,并不是承诺,更不属于委托合同的一部分,国家为了整顿邮币交易市场,为投资人创建良好的交易环境,暂时停止这类交易,属于不可抗力,被上诉人自知没有能力控制福丽特平台,更不能和国家政策对抗,上诉人这种断章取义的做法显然意图误导法官,五、鉴定书已经随邮品入库到福利特平台,邮品自身为有价证券,其交易无需开具发票,福利特平台接受邮品入库的前提条件就是经过鉴定合格,鉴定书当然应随邮品入库,邮票交易免税,无需开具发票,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伍娟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伍娟娟与A之间的委托关系;2.依法判令A交付伍娟娟400枚“三轮生肖羊”邮票和800枚“科技牛(又称人工胰岛素50年)”邮票及购买发票、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3.依法判令A返还伍娟娟所购上述邮票余款本金8521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涉诉费用由A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6年3月19日,A(微信昵称:小户人家)在0033三阳开泰微信群发布信息:“0033新上一个生肖品种,A公告,托管,四月上市,群内自愿参与,申购价约11.8元,内部配售每人只能63300元,400个”,A作为微信群成员,看到该信息后,于2016年3月22日,通过网上银行汇款63300元给A,委托A购买“三轮生肖羊票”;后又于2016年10月4日向A转款26400元,委托A购买“科技牛”(又名人工胰岛素50年),2.田波分别于2016年的4月23日、5月19日、5月21日,通过中国光大银行汇款购买了“三轮生肖羊票”,后又购买了“人工胰岛素50年”,并委托有关单位对其代A购买的400枚“三轮生肖羊票”和800枚“人工胰岛素50年”进行鉴定后,分别于2016年的5月25日、10月20日托管入库到北京XX公司,3.2017年1月,因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北京XX公司的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所有公告托管入库的品种均暂停上线,A代伍娟娟购买的“三轮生肖羊票”、“人工胰岛素50年”也在暂停上市之列,4.另查明,北京XX公司是经工商登记合法注册成立的,具有集邮票品经营资质的机构;A、B以及蓝天白云-聊城XX、小六珠海0033大户等人都是0033三阳开泰微信群成员;蓝天白云-聊城XX、小六珠海0033大户等人多次委托A购买邮票,其委托A的事务为购买邮票、委托鉴定、托管入库到北京XX公司,通过该公司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上市交易,A还曾委托B购买“上海慈善片”邮票,A受托为其购买原始邮票,委托有关单位鉴定后,现托管入库在北京XX公司,通过该公司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上市交易,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A按照B的指示购买了“三轮生肖羊票”、“人工胰岛素50年”,委托有关单位鉴定后,托管入库到北京XX公司,通过该公司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上市交易,故伍娟娟与A之间依法成立委托关系,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因涉案邮票已经在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托管入库,A作为受托人,其委托事务已经完成,委托合同已经履行完毕,A主张解除委托合同关系,理由不当,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委托内容,伍娟娟支付89700元申购涉案邮票,涉案邮票购买后已经鉴定并托管入库,因政策原因暂时不予上线,其购买邮票时并非仅是按照票面面值购买相应邮票,而是为了将邮票托管至邮币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其购买邮票时,邮票的面值、市值都是公开的,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行为应当视为真实意思表示,且应当预见并承担邮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应风险,伍娟娟主张返还邮票实物、鉴定书、发票及剩余本金差额,证据不足,理由不当,因此,A的上述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共计965元,由A负担, 经审理本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A提交如下证据:1.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20**年1月29日发布的风险提示书(四)——关于存在个别代理会员要求将配售货款汇至私人账户的风险提示,拟证明2016年1月29日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严厉打击任何代理机构或个人向投资人收取款项,或承诺收益的违规行为;2016年3月22日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风险提示书(六)——关于投资风险禁止代理会员违规行为的提示,其中规定代理会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收取交易会员的任何费用,该两份风险提示书拟证明,被上诉人作为北交福丽特邮币的会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承诺收益,收取会员的费用,2.2016年4月22日,被上诉人在0033微信平台发布了微信,对三轮生肖羊邮票发布不实信息,误导并欺骗上诉人,3.2016年9月,被上诉人继续在0033微信平台发布微信,称科技牛(邮票)亏损就是新品上市后开盘价格达不到配送价的部分0033补偿,拟证明被上诉人再一次欺骗上诉人,让上诉人购买科技牛邮票,上诉人基于对被上诉人的信赖,想通过购买科技牛邮票弥补三轮生肖羊邮票的亏损,基于这种信赖关系,上诉人再一次向被上诉人支付26400元购买科技牛邮票, 经质证,A认为,对于证据1,上诉人在交易平台有个人账户,只要打开交易客户端就会显示这种风险提示,在明知该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向被上诉人转款进行交易,说明上诉人是故意为之,对于证据2,被上诉人发布该信息的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上诉人已经于3月22日向被上诉人转了款,上诉人不可能在一个月以前就知道被上诉人会欺骗他,对于证据3,时间不明确,即使该聊天记录是一种承诺,成就的条件是该产品上线交易,至今仍然没有上线交易,条件没有成立,A提交如下证据:1.北京XX代理商主管B与被上诉人微信聊天记录,与北交所XX特交易平台代理会员管理办法一并证实,上诉人所述不符合事实,该办法规定,禁止向交易会员兜售平台业务以外的产品或项目,不得通过盈利承诺等欺骗手段误导投资者入市交易,平台的风险提示指的是平台以外的没有公告的这些私自配售,而三轮羊和科技牛都是经过福丽特交易平台正式发布过的准上线交易藏品,上诉人曲解了这一事实,2.2017年5月26日的三轮鸡小版600040交易价格走势图,拟证实和涉案邮品同类的藏品交易价格在2016年1-2月期间交易峰值曾高出起初的市场价十倍多,上诉人在交易平台有自己的账户,应该能看到该类产品的交易利润,对涉案藏品的利润预期是由自己作出,并非受被上诉人误导,在聊天记录中被上诉人始终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强迫和诱导,更没有价格承诺,所有的聊天信息都是对市场的分析和预判,不能断章取义, 经质证,A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实A的证明目的,被上诉人并没有代理资格,却以代理人的身份欺骗诱导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证据2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代理商为公司,而非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资质发布任何消息,也不能收取任何委托费用,被上诉人欺骗了上诉人购买邮票的63300元,因此,被上诉人在扣除合理的委托费用后,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给上诉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对于A委托B办理的事项,双方无异议的是A代B购买涉案邮票、委托有关单位对涉案邮票进行鉴定后托管入库到北京XX公司,有争议的事项是是否委托A代为办理在XX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上市交易,由于伍娟娟与A之间并无书面合同,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A曾经向B承诺办理在XX特邮币交易平台上市交易,因涉案邮票已经在北京XX公司托管入库,一审法院认定A已经完成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对A主张解除委托合同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正确,A认可涉案交易模式的目的是通过上市交易获得利润,现查明涉案邮票购买后已经鉴定并托管入库,因政策原因暂时不予上线,故一审法院对A主张返还邮票实物、鉴定书及发票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正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A 审判员  李 萍 审判员  XX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培培
马青律师,女,1969年8月出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马律师,1998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9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