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青律师
马青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1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主任律师执业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张XX与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马青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4日 7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5个月份收益7500元(2019522日至20191021日,每月1500)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XX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9422曰原被告双方签订《智能充电桩及智慧网络系统联合经营协议书》,第三条协议约定:本协议自2019422日至20191021日止,共6个月;第四条约定投入价款和利益分配为,原告向被告投入人民币10万元,联合经营“智能充电桩及智慧网络系统”,原告每月可以获取年化收益18%,人民币1500元的技术服务及维护管理费收益。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按照协议书约定将10万本金交付被告,被告出具收据一份,收据上盖有被告公章。2019520日被告支付原告1个月技术服务及维护管理费收益1500元,剩余5个月(20196月至201910月)的收益7500元未支付。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不再支付技术服务及维护管理费收益,现双方联合经营协议书约定期限已过,被告拒不返归还投资款本金及技术服务及维护管理费收益,经原告催讨,被告均无法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XX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422日,被告XX公司(甲方/授权方)与原告张XX(乙方/代理方)签订编号为XXX的《智慧充电桩及智慧网络系统联合经营协议书》一份。其中协议书第一条约定项目合作内容为:甲方拟在国内各省市地区及旅游景区铺设“智能充电桩及智慧网络系统”,以获取稳定的营业收入业绩、技术服务及维护管理费及项目增值空间和品牌影响力;凡安装甲方“智能充电桩及智慧网络系统”的各城市公交、出租车、停车场、旅游景点等用户,均可实现免费找桩,免费查询车位,免费查询维修站点及快速充电等功能;甲方向安装“智能充电桩及智慧网络系统”的用户,每年每台(套)智能充电桩及智慧网络系统终端一次性收取相应额度的技术服务及维护管理费。第二条对合作方式约定为:乙方对甲方上述“智能充电桩及智慧网络系统”经过详细谨慎的查询了解,认同甲方的上述“智能充电桩及智慧网絡系统”联合经营项目;乙方自主决定向甲方投入“智能充电桩及智慧网络系统”的具体额度,并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相应款项;乙方投入合作的“智能充电桩及智慧网络系统”,由甲方负责全国统一的市场运营、安装部署与管理服务,乙方依约分享收益;乙方向甲方投入的“智能充电桩及智慧网絡系统”,合作期间内每月可向甲方获取相应额度的技术服务及维护管理费利润收益。第三条对协议期限约定为:本协议自2019422日至20191021日止,共6月,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若乙方需与甲方继续合作的,乙方须在本协议期满前30日内与甲方续签新的《智能充电桩及智慧网络系统联合经营协议书》,若到期双方未续签新协议的,甲方足额退还乙方投入款项,本协议自动终止。第四条对投入价款和利益分配约定为:乙方自愿向甲方投入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联合经营“智能充电桩及智慧网络系统”,乙方每月可以获取年化收益18%1500元的技术服务及维护管理费收益。第六条对支付方式约定为:乙方须将“智能充电桩及智慧网络系统”投入款项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交付至甲方财务处。甲方为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第九条对违约条款约定为:本协议在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单方终止或提前终止执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项下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相应经济损失。若甲方违约,甲方无条件支付双倍的乙方剩余月份收益,若乙方违约,乙方无条件双倍退还已经获取的收益。该协议书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协议书末页由被告在“甲方”处加盖XX公司合同专用章,原告在“乙方”处签名确认。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编号为XXX的《收据》一份,载明“兹收到张XX交来合作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收据》加盖有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且在“□现金”一栏予以勾划,《收据》落款“会计”处有杨XX的签名。原告陈述该份联合经营协议系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该10万元应为借款。关于款项支付方式,原告陈述其于20171027日从银行取款20万元,因家庭变故便将其中10万元存放家中,2019422日原告将该1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至被告济南XX公司营业场所,并签订了案涉合同。原告提供有其名下账户在中国XX的《已销户分户账信息》一份(账号0303××××2103),其中载明为一年定期,销户日期20171027日,销户金额20万元。原告认可其已收到被告公司会计杨XX支付的截至2019521日的1个月收益1500元,此后被告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原告提供有其名下建设银行的账户明细,明细显示杨XX于2019520日向原告转账汇款1500元。


另查明,原告于20209月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智能充电桩及智慧网络系统联合经营协议书》、《借款收据》等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原告方出示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已销户分户账信息》等,可以认定本案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原告张XX已于2019422日向被告XX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收益款及利息,该收益款性质亦为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XX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本案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偿还了2019521日之后的利息,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按年利率18%支付2019522日至20191021日期间的5个月利息,本院将利率标准依法调整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0209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按XX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10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该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明确为被告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0209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1910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20195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522日至20191021日期间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0209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01910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0209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目前有些不诚信的公司利用当事人贪图高利息、高回报的心理,推出形形色色的投资理财、联营投资、民间借贷等方式,诱骗当事人投资。


建议当事人在投资前需谨慎,要实地考察投资单位的投资项目、投资规划、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等基本信息,不要盲目投资,让自己的血汗钱血本无归。


马青律师,女,1969年8月出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马律师,1998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9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