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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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XX与吕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马青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3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7月2日,吕X与傅X达成协议,约定,双方于2013年12月合作经营某某西餐厅之事(双方各出资50%,各方出资约25万元),傅X决定降低股资出让退出。吕X愿意收购。傅X退出条件是:自今后起吕XX两年既2016年7月1日支付傅X人民币10万元整。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傅X即让出所有与吕X合作股份,即退出合作。双方都自愿遵守承诺。如有一方毁约,自愿承担10万元30%的违约金。即从今日起吕X经营的一切事物和傅X没有丝毫关系。
吕X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傅X提交了《协议(约定)》、济南历下意浓浓美食坊的个体户工商信息、经营者信息、个体户注销情况、个体户信息、经营者信息。吕X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7月2日,吕X与傅X达成《协议(约定)》约定,双方于2013年12月合作经营萨米特区域代理商及西餐厅之事(双方各出资50%,各方出资约25万元),傅X决定降低股资出让退出。吕X愿意收购。傅X退出条件是:自今后起吕X两年既2016年7月1日支付傅X人民币10万元整。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傅X即让出所有与吕X合作股份,即退出合作。双方都自愿遵守承诺。如有一方毁约,自愿承担10万元30%的违约金。即从今日起吕X经营的一切事物和傅X没有丝毫关系。
庭审中,傅X提交了某某美食坊的个体户工商信息、经营者信息、个体户注销情况,主张吕X和傅X以合伙形式经营某某美食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后,双方约定注销某某食坊,并由吕X在原经营地址成立并自行经营济南历下某某美食坊。
本院认为,根据傅X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傅X与吕X系合伙经营济南历下某某美食坊,双方成立合伙关系。傅X与吕X签订的《协议(约定)》系双方对合伙份额转让所达成的合同。该合同系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傅X要求吕X给付合伙份额转让款1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吕X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傅X合伙份额转让款10万元;
二、被告吕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傅X违约金3万元。
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吕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退出合伙,另一方应当履行退伙协议中约定的合伙份额转让款。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最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维权,违约方既要给付合伙份额转让款,又要承担违约责任。

马青律师,女,1969年8月出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马律师,1998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9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