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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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马青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4日 9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5刑初493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X,男,住济南市,2013313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12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X,山东XX律师。


公诉机关以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9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111122时许,被告人谢XX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济南市天桥区北XX首针织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谢XX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8±5.9mg/100ml,属醉酒状态。20191210日,被告人谢XX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谢X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谢XX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本可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的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概念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客观要件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主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第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再次,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立案标准


详情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量刑标准


详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建议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家庭的幸福,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醉驾入刑,会给给自己、家人、他人及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也会给自己的政治生涯也会留下不能抹去的污点。


马青律师,女,1969年8月出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马律师,1998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9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