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素珍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X为与被上诉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4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XX的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李XX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用途李XX未明示,李XX出于善意借款给李XX,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2009年8月22日李XX将做生意用的资金借给了李XX56000元后,李XX声称一周内归还,周XX和潘XX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上述借款发生的时间、地点等事实经过的,且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的存在利害关系。关于本案的录音证据,一审法院将此证据作为定案证据,是明显的证据审核错误,直接造成事实认定错误。李XX和其配偶在录音中故意混淆视听,意图将本案民间借贷的事实做成倒款放高利贷的情况。而一审法院不顾李XX的庭审反驳和证人证言,凭录音中这点认定李XX与李XX之间的涉案债务与赌博有关,对事实的认定非常之潦草,直接影响了李XX的合法权益。二、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存在道德判决的嫌疑,李XX虽从1990年至2005年间染上赌博之恶习,但经行政司法机关教导后已经洗心革面,早在2006年开始就与他人合伙经商,本案是出于善意借款。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李XX的合法权益。本案属于一般合法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判定债务关系无效,李XX在提供借款时并不知道李XX为参与赌博之用,没有证据证明李XX借款时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于违法用途,且我方借款是出于善意,李XX仅认为李XX是生活困难需要。一审判决审核认定证据存在错误,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李XX答辩称:本案永嘉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2009年8月22日之前我与李XX根本不认识,两人是在赌场认识的。其与几名案外人合伙开设赌场,我在赌场输钱后逃到了江苏,两年后在江苏被李XX找到,他逼我打了欠条,本案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XX归还李XX所借的人民币56000元,并支付约定的借款利息一分半(从公历2009年8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李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XX曾因赌博行为在1990年至2005年间被永嘉县公安局等部门处以治安拘留、罚款、劳动教养、有期徒刑,合计达9次。据李XX和李XX的陈述,2009年8月22日,李XX曾在永嘉县中的红豆杉树下赌博,后李XX因赌博所需请求李XX经济帮助,李XX予以帮助。李XX后因欠债外出至江苏省XX避债。约一年后左右,经李XX追讨,李XX在一份借条签名,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XX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正,月息按0.015计祘。(壹分半)借款人:李X分。2009.8.22日”。因李XX未偿还借条载明的债务,李XX于2018年4月4日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李XX提交了由李XX签名确认的借条,可以确认李XX尚欠李XX债务的事实。李XX提交与李XX等人之间的录音材料,可以确认债务形成源于赌博,所争欠款属用于违法活动,且李XX系明知李XX用途非法而出借款项。本案欠款,李XX自己本身曾因赌博多次被处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李XX将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款项,故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李XX要求李XX支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2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XX曾因参与赌博被相关部门处罚合计达9次,且依据李XX在原审中提交的其与李XX等人对话录音等证据,可以判定李XX出借款项时明知李XX借款用于赌博,原审法院据此判定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无效并判决驳回李XX的诉请并无不当。李XX提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2元,由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