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温州XX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XX业主大会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温州XX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温州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12元,减半收取计8356元,由原告温州XX公司负担。
姜素珍律师
发布者:姜素珍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4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温州XX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XX业主大会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温州XX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